出版文章的刑事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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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 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【法释199830号】 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,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: 一制作、复制、出版淫秽影碟、软件、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,淫秽音碟、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,淫秽扑克、书刊、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,淫秽照片、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; 二贩卖淫秽影碟、软件、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,淫秽音碟、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,淫秽扑克、书刊、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,淫秽照片、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;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,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、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; 四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,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。 以牟利为目的,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“情节严重”: